根据财税〔2018〕99号(以下简称99号文件)规定,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在2018年1月1日~2020年12月31日期间,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%在税前加计扣除。形成无形资产的,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%在税前摊销。享受此加计扣除政策的应按年度计算,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。
根据财税〔2018〕99号(以下简称99号文件)规定,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在2018年1月1日~2020年12月31日期间,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%在税前加计扣除。
形成无形资产的,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%在税前摊销。享受此加计扣除政策的应按年度计算,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。